特里尔可持续发展技术学院
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教学质量评价和监控体系,提高广大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在学院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教务主管部门为其日常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组长一般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督导组成员应包括:(1)各系室主任或书记; (2)长期从事本科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的教师代表;(3)身体健康,德高望重的退休教授。
第四条 教学督导成员原则上每两年聘请一次,可以连聘继任,因病或其它原因提出辞职,须经学院同意。
第五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是对全院课堂教学的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以听课为主要形式,同时检查了解任课教师在备课、教案准备、多媒体课件制作、教材使用、批改作业等方面情况。
第六条 教学督导有权进入每个教室听课检查,以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青年教师为主要听课检查对象。
第七条 教学督导可根据检查情况,与任课教师进行及时沟通和交流,任课教师应虚心听取教学督导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每次听课检查后,教学督导应客观公正地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做出评价,认真填写“烟台大学听课记录表”。
第九条 教学督导要协助院领导及教务主管部门对学院教学运行秩序、教风、学风、考风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教学督导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会议。学期初,交流、分析上学期教学检查情况,研讨和布置新学期教学检查任务。学期末,总结一学期教学检查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可利用教学检查或其它时间,深入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去,召开座谈会。协助学院进一步沟通教学信息,研讨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原则上每学期听课4~5次,每次不少于1节课。
第十三条 教务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统计每一位教学督导组成员听课及其它相关工作量后,发放听课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