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省政府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四条 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享受有关资助政策。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认定机构包括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学院认定小组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导师、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
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或班级导师任组长,班级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普通学生代表比例应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参照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标准设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因其他原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意外、家庭成员近三年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额高于家庭年收入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与上述情况同等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且父母无固定收入来源,其家庭年收入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2.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学院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学院认定小组汇总、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学院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学院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不少于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其中实地走访学生不低于困难生总数的1%。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烟大校发〔2018〕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