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和学校财务预算用于学生资助的专项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学校各项学生奖励和资助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科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6000元。
(三)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四)本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我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本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六)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每年资助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2200元、3300元、4400元三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具体实施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一定比例分配评审指标。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其他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5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具体实施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九)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具体实施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十)“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对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科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免除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十一)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十二)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十三)学校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我校全日制学生,评审条件、奖励标准等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十四)困难补助。对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困难补助。具体实施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十五)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实施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根据上级拨付进行发放。校内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六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承担;“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所需资金,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解决;学校奖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所需资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承担。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财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九条学生工作处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按时填报各类资助数据;要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整理建档,规范管理。
第十条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校奖助学金评审及学生资助各项工作。学校不断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提取的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酬金、学校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生保险以及学生资助项目相关支出等。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新增设的奖助学金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要求,按照新增设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实施细则(见附件)和相关具体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烟台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2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烟台大学本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2.烟台大学本科生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烟台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烟台大学“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5.烟台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6.烟台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细则
附件1
烟台大学本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均应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排名范围按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确定。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名额,统筹考虑各学院在校本科生人数等相关因素,并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提出分配方案。
第六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1-1)或《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1-2)。
第七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学院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奖学金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九条评审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组织公开答辩,依据考评和答辩结果,按照学校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申请表、汇总表等材料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提出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并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根据上级审批结果,将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相关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附:1-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1-2.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1-1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入学时间 |
年 月 |
专业 |
|
学制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选填“是”或“否”)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名次/总人数) |
主要获奖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
|
|
|
|
|
|
|
|
|
|
|
申请理由(200字)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推荐 理由 (100字)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 (系) 意 见 |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附1-2
— 学年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入学时间 |
年 月 |
专业 |
|
学制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名次/总人数) |
主要获奖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
|
|
|
|
|
|
|
|
|
|
|
申请理由(200字)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推荐 理由 (100字)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 (系) 意 见 |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烟台大学本科生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科生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还应满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的条件。
第三条 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还需满足以下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申请励志奖学金均应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学校根据上级下达名额,统筹考虑各学院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并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提出分配方案。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2-1)、《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2-2)或《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2-3)。
第八条 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在开展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为等额推荐;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为差额推荐,由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评审。
第十条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学院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奖学金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按照学校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申请表、汇总表等材料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并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根据上级审批结果,将当年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附:2-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2.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3.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2-1
—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
学号 |
|
所在年级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曾获何种奖励 |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困难情况认定档次 |
一般困难□ 困难□ 特殊困难□ |
学习成绩 |
成绩排名:/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2-2
— 学年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
学号 |
|
所在年级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曾获何种奖励 |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困难情况认定档次 |
一般困难□ 困难□ 特殊困难□ |
学习成绩 |
成绩排名:/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2-3
— 学年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
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
学号 |
|
所在年级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曾获何种奖励 |
|
家庭经济情况 |
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困难情况认定档次 |
一般困难□ 困难□ 特殊困难□ |
学习成绩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烟台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下达名额,统筹考虑各学院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并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山东省高校教育资助申请表》(附3-1)。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按学年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学院应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助学金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八条评审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评审小组上报的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并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秋季和春季2个学期进行发放。资金下达我校后,11月30日前,学校通过银行卡将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次年5月31日前,学校通过银行卡将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十一条学校相关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附:3-1.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3-1
— 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
学校名称: |
|
|
|
|
|
学生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身份 证号 |
|
入学 年月 |
|
班级 |
|
民族 |
|
联系 电话 |
|
家庭地址 |
|
是否申请教育资助 |
□是 □否 |
开户行 名称 |
|
社保卡(银行卡)卡号 |
|
学生家庭基本信息 |
家庭 成员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年收入 (元) |
健康 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人) |
|
家庭年人均收入(元) |
|
若为特殊类型,可勾选 |
□ 原建档立卡 □ 特困救助供养 □ 残疾学生 □ 残疾人子女 □ 孤儿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重点困境儿童 □ 烈士子女 □ 低保 □ 低保边缘 □ 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
申请原因 |
家庭经济情况简要说明: |
个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内容(手写):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 |
授权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对收入、财产、支出等情况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该授权当学年内有效。 所有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反面****************以下由学校填写**************** |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 |
班级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评议小组意见: 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
B.家庭经济困难 □ |
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认定审核 |
认定 小组 意见 |
□ 同意班级评议意见 |
认定小组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经审核,建议调整为: |
公示结果:经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 |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 同意认定小组意见。 |
领导小组意见: 组长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经认定,建议调整为: |
公示结果:经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 |
资助项目评审情况 |
资助项目评审 |
评审小组意见 |
□ 享受一档国家助学金 |
评审小组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享受二档国家助学金 |
□ 享受三档国家助学金 |
□ 享受一档校内助学金 |
□ 享受二档校内助学金 |
□ 享受三档校内助学金 |
□ 享受减免学费 |
□ 其他资助项目 |
□已获得励志奖学金 |
资助项目决定 |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 同意评审小组意见 |
领导小组意见: (加盖学校公章) 组长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经评审,建议调整为: |
公示结果:经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 |
附件4
烟台大学“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烟台大学“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是指对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免除学费。
第二条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递交《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附4-1),学校对申请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11月15日前,学校汇总统计免学费人数报省教育厅。
第三条“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名单确认,一是根据上级下发名单;二是通过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系统进行对比。
第四条已经享受退役复学等其它学费减免的学生不再享受“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
第五条“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
附:4-1.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4-1
— 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
学校名称: |
|
|
|
|
|
学生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身份 证号 |
|
入学 年月 |
|
班级 |
|
民族 |
|
联系 电话 |
|
家庭地址 |
|
是否申请教育资助 |
□是 □否 |
开户行 名称 |
|
社保卡(银行卡)卡号 |
|
学生家庭基本信息 |
家庭 成员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年收入 (元) |
健康 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人) |
|
家庭年人均收入(元) |
|
若为特殊类型,可勾选 |
□ 原建档立卡 □ 特困救助供养 □ 残疾学生 □ 残疾人子女 □ 孤儿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重点困境儿童 □ 烈士子女 □ 低保 □ 低保边缘 □ 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
申请原因 |
家庭经济情况简要说明: |
个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内容(手写):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 |
授权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对收入、财产、支出等情况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该授权当学年内有效。 所有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反面****************以下由学校填写**************** |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 |
班级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评议小组意见: 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
B.家庭经济困难 □ |
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认定审核 |
认定 小组 意见 |
□ 同意班级评议意见 |
认定小组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经审核,建议调整为: |
公示结果:经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 |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 同意认定小组意见。 |
领导小组意见: 组长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经认定,建议调整为: |
公示结果:经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 |
资助项目评审情况 |
资助项目评审 |
评审小组意见 |
□ 享受一档国家助学金 |
评审小组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享受二档国家助学金 |
□ 享受三档国家助学金 |
□ 享受一档校内助学金 |
□ 享受二档校内助学金 |
□ 享受三档校内助学金 |
□ 享受减免学费 |
□ 其他资助项目 |
□已获得励志奖学金 |
资助项目决定 |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 同意评审小组意见 |
领导小组意见: (加盖学校公章) 组长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经评审,建议调整为: |
公示结果:经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 |
附件5
烟台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服兵役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下列学生不享受服兵役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我校专升本学制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服兵役资助。
第六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5-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并提交给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5-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八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服兵役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办理。
第十二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将申请表交至学校资助管理中心。10月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服兵役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继续就读的,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服兵役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附:5-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5-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附5-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就读高校 |
|
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政治面貌 |
|
学历 |
|
专业 |
|
学制 |
|
年级 |
|
院系班级 |
|
学号 |
|
入学时间 |
|
身份证号 |
|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
|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
|
本人联系电话 |
|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
|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
|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
□学费补偿 |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
|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
|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贷款本金(元) |
|
贷款本金(元) |
|
贷款利息(元) |
|
贷款利息(元) |
|
贷款银行名称 |
|
贷款银行名称 |
|
还款账户账号 |
|
还款账户账号 |
|
还款账户户名 |
|
还款账户户名 |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
开户银行名称: |
开户银行账号: |
开户人户名: |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
|
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
高校审核情况 |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元。实际缴纳学费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元。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元。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元,利息元(利息起止时间:)。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入伍通知书号为:。 |
签字: |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
附5-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姓名 |
|
性别 |
|
政治面貌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申请类型 (二选一) |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
就读高校 |
|
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学号 |
|
院系 |
|
专业 |
|
班级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现住址 |
|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考入本校年月 |
|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
|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
|
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
|
入伍时间 |
|
退役时间 |
|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
|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
□是□否 |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
学制年限 |
|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
|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
|
第一学年 学费(元) |
|
第二学年 学费(元) |
|
第三学年 学费(元) |
|
第四学年 学费(元) |
|
第五学年 学费(元) |
|
备注 |
|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年月日 |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年月日 |
高校审核情况 |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部门公章年月日 |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部门公章年月日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年月日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附件6
烟台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以下两类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山东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山东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应、往届毕业生。
第二条本细则中应届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财政困难县,是指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山东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第四条本细则中所称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
第五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第六条本专科生、研究生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毕业生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按照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第八条 补偿资金申请程序: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我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表》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提交《申请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资料: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报。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严格进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审核。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